商务部对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
发布时间:2006-08-31
      在线国际商报讯 商务部8月30日发布2006年第69号公告,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。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双酚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归在29072300税号项下。

  商务部于近日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,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。

  商务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对申请人的资格、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、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、申请调查国家(地区)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。同时,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、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。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,申请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。同时,申请书中包含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第十四、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。

 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规定,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倾销、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的损害、损害程度进行调查。

  本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一年之内结束,即于2007年8月30日之前结束,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8年2月29日。

宁兴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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